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被
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仍然享有日常生活的权利,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居所等等。因此,假如得到监督机构的批准许可,通常是能够前往看守所当中看望其他人员的,不过,
监护此行为需要遵守相应的
探监程序规范。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意味无需拘泥任何规定就可任意探监未决涉案人员,因每一起案件以及看守所接收
羁押的规定可能都存在各式各样的特殊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