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可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
辞职通知书,或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若劳动者被确认为五至
十级工伤,在正式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仍有机会获取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
工伤鉴定结果公布后已离开原岗位,同样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若其被依法评定为五至
十级伤残,则在离职时还能领取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在劳动者在职期间进行申领,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需在离职之时方可获得。因此,在工伤鉴定结果公布后,劳动者完全可以选择辞职,这并不妨碍其继续申请享受
工伤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