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纯的
毒驾行为并未被视为
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危险驾驶罪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
超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者。
然而,在此并不包含对于毒品影响驾驶能力的情形。这是因为,针对这种行为尚未纳入我国
刑法管辖范围之内,缺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为
犯罪行为。因此,单纯的毒驾行为仅仅属于
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