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不幸离世后留下
遗嘱或者遗赠,以及遗赠
扶养协议的时候,遗产的划分应当完全依照这些书面文件中所作的详细规定执行。遗嘱,这是人类表达自我内心意愿的神圣工具,正因为如此,只要立下的遗嘱合法且具有
法律效力,那么遗嘱上所提到的
遗产分割建议就应当被置于首要位置来遵守。倘若在丈夫离开人世之际并未留有有效的遗嘱或是所
立遗嘱无效,那么遗产便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
法定继承人的名单依次进行分配。若是这样的情况,即便是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都无力继续接手这份遗产的话,或者有继承人选择了
放弃继承权,那么遗产将会由其他在第一
顺位继承人之后,
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前的人物来
继承。在遗产的划分过程中,需要根据每一个继承者的现实状况与需求给予足够关心。例如,老年人、未成年孩子、无生活资金来源或是生活境况非常糟糕的继承者,以及那些在丈夫生前担任主要
抚养责任的继承者,都应得到比其他人更丰厚的财产份额。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情况。比如,若丧偶的儿媳妇曾经对公公婆婆承担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同样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而那些以前夫家的岳父岳母为主要赡养对象的丧偶的女婿们,他们也可以依法享有第一顺位
法定继承权益。同样,若是由
继父母抚养长大的孩子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却并不会改变他在亲生父母那里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反之同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
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