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盗窃罪时,对被告进行裁决并决定其
刑罚并非仅仅依据销赃所得的款项,而是需要全面评估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
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掩盖的
犯罪动机与目的、
触犯法律所采用的方式及其恶果、罪犯主观意识中的恶意等等诸多关键因素。尽管销赃金额确实可视为判断刑期长短的一个重要参照因素,然而它绝非唯一决定性依据。若被盗物品无法进行精确估值或估值存在误差,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销赃所得的款项来衡量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然而,倘若销赃所得的款项无法明确计算或相关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依据其他确凿的
证据以及客观事实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及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