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经济性
裁员过程中,下列员工将不予列入裁员名单:处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阶段的女性职员;在当前用人单位已连续服务满十五年,并且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五年或更少时间的
劳动者;在本公司内部患有
职业病或者由于
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