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章分则》的第72条以及《第八章
处罚与
量刑》的第272条之规定,对于犯有
挪用资金罪的被告人员,若其具备适用
缓刑的法定情形,便可依法判决予以
缓期执行。
然而,在最终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必须综合考虑到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再次
犯罪的可能性以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倘若被告人员所挪用的资金
数额较大,但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限,或者虽然数额较大却用于了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他/她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而当被告人员所挪用的资金
数额巨大时,他/她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
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员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那么这将会成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犯有挪用资金罪的被告人员确实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