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法规要求,对
违法建筑
行为人提出强制性要求,即刻制止其建造行为;若该行为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则,虽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则应勒令其依法补办手续;如其违反法律规定,对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轻度影响,可以通过改正来消除不良后果,需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还可能需要相应罚款的惩处;如果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损害,将被勒令限期拆毁或没收所有涉案物品,以达到纠正违规和保护公共利益之双重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