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公安机构的行动具有监督职责。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将主要利用三种方式进行监督:
首先,通过审查
逮捕以及
审查起诉环节,对公安局的工作行为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洞察整个流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其次,在遇到涉及到重大
犯罪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性的侦查活动时,人民检察院有权派遣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这些案件的初步调查以及分析讨论过程;
最后,人民检察院还会通过对
诉讼参与者提出的关于
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
诉讼权益,乃至造成人身污辱的行为的
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以此强化自身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
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