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令可能源于案件
证据尚显不足,亟待执业检察官通过依法
补充侦查来进行弥补。所谓补充侦查,即由地方公安部门或最高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有关案件中所涉事实情况作进一步深入调查,以及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的一项
诉讼活动。只有案件流转至检察官手中
审查起诉后,再被重新送回公安部门进行的过程方才可称之为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