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涉及参与非法跑分活动而遭
逮捕的案件时,若
犯罪嫌疑人员满足取保候审所设定的各项必要条件,便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的规定,向相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通过取保候审方式来执行相关措施。
其中,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可能判处处在
管制、
拘役范畴内,抑或是独立运用
附加刑的
处罚;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一旦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根据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提供相应的
担保,以确保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避免逃避法律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应提交至负责该案的司法机构,同时还需提供充分的
证据与材料,以证实自身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倘若司法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