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理解“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原告方提供的每一项证据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最终被证实为真实可靠;
其次,这些证据与待查事实之间必须具备明确且客观的关联性并具有无可置疑的证明效力;
同时,对于与
犯罪构成各个要素紧密相关的事实,也必须分别由相应的证据予以准确证实;
最后,所有证据需总体汇聚到一起,形成无比确凿的结论,既排除了其他所有可能的解释或推测,又能得出关于案件真相唯一而肯定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需要强调证据的重要性,重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绝不盲从不轻信任何单一的口供证据。如果仅凭被告人的自认陈述,而缺乏其他确凿证据来佐证的情况下,是无法推断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受到怎样程度的
刑法处罚;
然而,当没有被告人口供但其他证据已经足够充分时,法官仍可依据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并依法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
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