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所赋予的职权条件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据所在单位的财务资源。其典型的
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
盗窃、侵吞、挪用单位资金;
其次,通过
伪造虚假发票进行报销,从而将公款据为己有;
再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单位财产,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还可能存在截留应当上交给上级部门的款项以及非法处置单位资产(例如未经授权擅自出售、转让单位资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