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
举证期限即将届满之际,
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提交增加或修改仲裁请求的申请;而当仲裁庭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严格审核之后,如果认为这些请求符合规定,且有必要予以审理的话,则需将此事通知给另一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合理的答辩期限。当然,除非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答辩权,否则他们仍享有答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后,再提出增加或改变仲裁请求的申请,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程序,重新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