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在通常情况下
逮捕人员应在两个月内获得释放。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延长的时间上限为两个月,具体延长原因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在交通条件极差且远离城市中心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2.涉及多个
犯罪成员且规模较大的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涉及多个地点和人员进出的流动
犯罪团伙所犯下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