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在因员工个人原因给雇主带来
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雇主有权根据相关
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该名员工提出
赔偿请求。而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雇主可以依法从员工个人的
工资收入中进行扣除。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实施的每月扣除额度不可超过该名员工当前月度工资的20%这一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