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涉及到相关人员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法决定
强制执行传唤证之适用。
同时,警方有责任向被
传唤人明确说明此次传唤的具体原因及其相应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试图逃避传唤的人员,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
强制措施来确保案件的顺利调查。
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无需立即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警方可依法实施传唤令其至特定地点或前往其居住地接受详尽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