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
非法拘禁行为可能无需启动
公诉程序即可得到解决。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可能基于法定原因或者酌情考虑作出不
起诉决定。当非法拘
禁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以及酌情不起诉的情形时,通常会被视为无需提起
刑事诉讼。譬如,若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认定为
犯罪;或者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
追究时效;或者经过特赦令予以免除
刑罚处理;甚至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死亡等特殊情况,均应视为适用不起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