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他人车辆撞击而受伤,对方负全责且又有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但却未予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项,那么
当事人完全有权依法将对方及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诉诸于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并对受害者造成损害时,如果这一损害是由于该机动车辆本身的原因导致的,首先应当由负责为该机动车辆提供强制性保险的保险人在其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