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法庭上当庭变更
诉讼金额的行为并不被允许。关于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一贯保持着严谨且严格的态度。除非出现某些特定原因,例如延期或暂停审理等情形。即便真的有这些情况的发生,也是会在卷宗中有详尽的记录可查。若您发现法院确实更改了
开庭时间,您可以携带
立案通知书以及缴费单据,前往该法院的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进行反映。倘若未得到满意的回复,您还可以向检察院的
民事审判监督科进行反馈。请注意,
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必须在
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这就意味着,除非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否则在
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金额的做法通常是无法被接受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
案件类型和地区的差异性,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在诉讼过程中寻求专业
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