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父母一方因
刑事拘留服务于未决审判而无法亲自呵护孩子之时,则另一位亲人为孩子的
法定代理人,可依法
代理并行使其对子女的
探视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监护人须尽到维护
被监护人之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及其其他合法利益的职责。因而,非受押方有权向收容服刑人员或相关执法部门提出探视其子女的请求,以了解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的情况及精神健康状况,从而确保孩子的各项权益均能得到妥善的照料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