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其
审理期限应参照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等,具体的审理期限则需由各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自行裁量。而第二款则针对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即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因此,若
盗窃罪被认定为公诉案件,依照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三至六个月内安排
开庭审理。反之,若盗窃罪被定性为
自诉案件,则应按照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若被告人为
羁押状态,则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若被告人为非羁押状态,则应在收到
起诉状或
自动投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审判并宣告判决结果。由此可见,盗窃罪被
逮捕之后,开庭审理的时间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公诉或
自诉)以及被告人身处何种状态(羁押与否)。若为公诉案件,则通常会在三至六个月内安排开庭;若为自诉案件且被告人为羁押状态,则适用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若被告人为非羁押状态,则自诉案件应在收到起诉状或自动投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并宣告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