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劳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
欠薪行为的具体
赔偿准则。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与
劳动者事先约定好的
工资发放周期,按时足额地支付给每一位劳动者相应的薪酬待遇。若发生欠薪现象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那么相应的赔偿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违反
劳动合同协议无端
拖欠工资的,相关的
责任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累计全额支付劳动者
工资报酬,并额外追加相当于工资报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第二,若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所设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全额补发
员工工资差距部分;如
逾期仍未支付的,依照应付
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统一支付额外的
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