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自首的判定并无严格的时间限定。
犯罪事实发生之时起至被捕归案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坦白罪行、接受
法律制裁的行为皆可视为自首。
主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既可以在犯罪事实尚未被他人察觉之际,亦可在犯罪事实已然被他人察觉之后。特指的是,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交代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
犯罪行为,则构成
特殊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