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行政法规要求下,各类单位以及个体不得使用
暴力威胁手段或违背相关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切断供水、供热、供气,甚至电力供应,或破坏道路交通畅通等
非法行为,以强迫被
拆迁者进行房屋迁移。而且,国务院强烈禁止相关
建设单位参与到这种拆迁过程之中。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