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或商事
诉讼费用的计算,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对于财产性质的案件,应以
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请求金額或价额为准绳,参照以下固定费率实施分段累进制计算:
首先,若请求金額未超出人民币1万元的范围,则每宗案件需缴纳不高于50元的诉讼费用;
其次,在请求金額介于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情况下,应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纳;
再次,当请求金額跨越10万元至20万元的区间时,应按照2%的比例进行缴纳;接下来,当请求金額位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应按照1.5%的比例进行缴纳;
再者,当请求金額处于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应按照1%的比例进行缴纳;
然后,当请求金額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时,应按照0.9%的比例进行缴纳;接着,当请求金額位于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时,应按照0.8%的比例进行缴纳;
最后,当请求金額超越500万元并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应按照0.7%的比例进行缴纳。
此外,当请求金額超过2000万元时,应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