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绝大多数情形下,发行
信用卡的银行并不应向其客户提供利息的减免服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约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可使
信用卡逾期的客户有机会尝试请求利息减免:
首先,若导致信用卡逾期并产生利息的责任在于银行本身,而非持卡人行为所致,则这位客户可
行使权利,提出利息减免的要求。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银行系统故障或操作不当时发生。
其次,倘若持卡人由于突发
重大疾病、失业困境或者面临破产风险等不可预知的紧急状况而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他们可以主动与银行沟通,详细阐明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提供可信的
证据。基于事实和逻辑,银行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持卡人适当的利息减免。
最后,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已就延期还款事宜与银行进行了充分协商并且达成共识,然而在最终还款日那天,银行仍旧执行划扣操作从而引发
逾期利息,在此种情况下,客户依然有权请求银行予以利息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