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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行是否会得到不
起诉处理,其裁决结果是建立在特定案情基础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果此种性质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轻微,并且
犯罪嫌疑人为诚恳认错悔过,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那么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可以得到免于起诉的宽大处理。
然而在此情况下,倘若行为举止过于严重,例如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而且犯罪嫌疑人自身承担的
主要责任或以上级别,抑或是存在着其他的严重情节时,一般都会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并进行
公诉。
另外,假如犯罪嫌疑人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
证据,表现出
立功赎罪的良好态度,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优待。
至于最终是否能够得到不起诉的处理,这需要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