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期间所规定的
羁押期限通常为三十七天,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审讯所花费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公安机关需要完成所有必要的侦查工作,并最终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批准进行
逮捕。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经过上级检察院的批准,则可以适当延长一次侦查
羁押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七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