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所需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1.户口本:申请人务必携带自己的户口本以备检查。
2.个人相片:在正式办理身份证之前,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两张个人彩色相片,或选择在办理现场由相关工作人员协助拍摄。
3.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必須认真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确保所填内容准确无误。
4.指纹信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我们将为您采集身份证指纹,这是作为身份证真伪验证的重要依据。
5.证件工本费: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您需要缴纳相应的证件工本费。
针对各类特殊情形,可能需要附加其他证明资料:
1.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必需提交包括居民户口簿在内的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任意一种证明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则必须提交居民户口簿、
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任意一种证明材料。
2.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时,请务必由本人凭借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前往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3.若先前的居民身份证已损毁、遗失,急需更换、补发的,也请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居住证、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件)之一(须出示原件并提交
复印件)前往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关于跨地区办理的问题,需要您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才可顺利办证。而当前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使得居民身份证可以包含更多的生物统计学信息,如照片、脸部特征、手部特征、虹膜扫描辨识或指纹识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