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
肇事罪开庭日期的官方规定并未统一明确,通常是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状况由当地法院来决定安排。一般而言,法院会在收到案件之后迅速展开工作,为其分配开庭日期,但是这个过程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以及整理的难度、以及
当事人的准备状态等等。所以,每一起案件实际的开庭日期都有可能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