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业保险领域,若保险公司无充分理据拒绝赔付,那么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均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首先尝试与该保险公司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二)寻求双方均信任的第三方机构或基层调解组织协助调解;
(三)若
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则可向仲裁协议所指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五)此外,还可选择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等其他方式。
二、对于涉及
社会保险范畴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赔(仅限于工伤
赔偿方面),
劳动者可采取如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亦可邀请工会代表或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协商过程;
(二)向所在企业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提出调解请求;
(三)寻求工会援助,由工会代为出面协调,要求用人单位对此问题给予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四)在一年内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内,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五)如
仲裁程序结束后仍未能解决
纠纷,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六)除上述途径外,还有其他可行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