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循上述
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可做出如下严谨推断:
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费通常情况下不应由被告方承担。究其原因就在于
财产保全乃由
申诉人提出申请并为之提供
担保,而
担保费用并非应由被告人承担之责任。若担保行为无任何不当之处,则应将担保费用予以退还;反之,若因错误导致损失发生,则应
赔偿被申请人家属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人
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如果保全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