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案申明资料。倘若
身份证为遭遇
盗窃或抢夺等情况所导致的遗失情形,相关
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应当前去案发地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申明材料可作为有力
证据,清晰阐明原有的身份证已经失效;
2、补办证明文件。若身份证确系自己疏忽大意丢失的话,一经察觉之后,必须立刻前往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申请补办,并获取相应的补办证明文件,以证实遗失的身份证已经失效;
3、公开披露声明。公开披露声明可视为证明身份证已失效之补充证据。
根据公安部门的明确指导意见,当公民遗失身份证后,已无需再进行挂失以及发表公开声明。在此基础上,若居民身份证一旦发生被他人非法冒用情况时,冒用人及其审核单位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丢失证件的人则无需为此担负任何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