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若
违法事实明确无误且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对于公民个人所施加的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针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金额在一千元人民币以内、或是
警告性
行政处罚,行政机构可于当场直接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决策。在此种情形下,执法人员需向
当事人展示其执法
身份证件,同时填写预定格式并编制有序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现场交付给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罚款较小的情况。
常规程序:除了上述简易程序以外,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
处罚,行政机构都须全方位、客观而公正地开展调查,获取相关
证据。如有必要,还应依法、按规进行检查。在进行调查或检查过程中,作为执法人员至少需两名以上,并且必须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公开示明相关证件。
听证程序:在行政机构做出责令
停工停产、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通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此类要求,则行政机构应对要求者予以满足,承办听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