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内如能积极遵循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有显著的悔改表现,抑或是具有
立功表现的话,均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对于因犯
开设赌场罪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其在狱中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是取得了一定的立功表现,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他们是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的。
然而,最终能否得到减刑的批准,还需要结合该名罪犯的实际表现以及监狱方面的综合评估进行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