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址的户主有权直接前往
当事人类别管辖派出所,向其提出户籍迁移或分户手续的申请。在公民因婚姻状况、
离婚、
领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及寻回等原因而导致户口发生变化时,应由户主或个人及时向户口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若离婚后,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提供户口簿,经过公安机关的多次劝导无效之后,公安机关可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是调解书直接进行分户或迁出的手续办理。当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存在任何有效法律联系,则视为两个独立的户口,此时当事人即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分立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