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者之中,若经过执行机关的核准,便
可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然而,如果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
自离境,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将会产生以下后果: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那么执行机关将有权利没收他们所缴纳的保证金全额或部分,并依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者提供了保
证人作为
担保,而保证人未能履行其
保证义务,那么执行机关有权对保证人进行罚款,要求更换保证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写下悔过书;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者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境(离开城市或乡村)的行为较为严重,或者因为离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执行机关有权改变
强制措施,将其改为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