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施工合同备案事宜的
责任人归属问题,从以下两个层面描述了确切的理由:
首先,援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接到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后,团结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并且,依据该条款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之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规划、公安消防及环保等部门签发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书提交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然而,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任何违反国家相关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时,有权依法命令其立即停用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并要求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其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相关单位亦需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适度参与到竣工验收工作之中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也是由建设单位作为代表,向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鉴于当下诸多的建设单位都是拥有双重身份——既是投资者又是项目管理者,因此习惯上也常把他们称之为“业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完全可理解为由业主向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
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
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工程招标
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
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