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实施程序,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共同做出决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侦查环节中,若警方发现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逮捕或者
拘留措施,但由于
证据不足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情况时,他们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同样地,在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认为某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
处罚,那么他们也可以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而在案件审判阶段,如果法官认为某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他们同样可以决定对该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来承担。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也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最终的决定权则掌握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