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刑事拘留的适用标准并非以年龄为划分界限,即便年长者达到了古稀之龄且涉及
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可能面临被刑事拘留的风险。
然而,鉴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特殊需要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会更加关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优先采用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非
羁押性
强制措施来处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