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特定因素,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有权决定将其重新收回监管场所。而所谓“重新收回”,实质上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重新关押在法定看守所,以期等待最终裁决或执行相应的
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诸如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逃避侦查或审判、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况,则可依法对其实施
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