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另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婚约关系;
其次,法定的
诉讼离婚情形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然而,倘若感情并未产生裂痕或尚未呈现出完全破裂的态势,尚存有挽救的可能性,且能够维系,那么在短期内调节失败,亦并不会被批准
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负责受理
离婚诉讼案件,需进行细致的调停工作;若经核实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效果,审判机关将会批准解除婚约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