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
法规,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当其涉及盗窃
犯罪并面临
刑事拘留时,公安部门对其进行
拘留的最长期限应为30个自然日。
然而,若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更为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可在拘留期结束之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
拘留期限的申请,但此种延长的期限同样不能超过30个自然日。因此,对于17岁的未成年罪犯而言,他们因
盗窃罪而面临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能会是30个自然日再加上可能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总计不超过6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