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况下,被裁定不予
起诉的几率可以说微乎其微,达到无可置疑的百分百确凿有罪。不予起诉作为我国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经由核实审理后依法做出的众多处理结果之一,其独特的性质在于系人民检察院针对其主观认定为不应因罪行受罚或者无需因罪行而受罚,甚至由于事实原因而无法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所作出的一种法律程序上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