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无法逃避,探视孩子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来说,他们的探望权是与人身紧密相关的权益
类别,因此理应被视为亲属权的一部分,这是一项身份性质的权利,其存在并不会因为
父母离婚而宣告终结。
然而,当行使探望权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终止对方的探望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拒绝对方的探望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