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能否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涉案人员的
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倘若涉案人员可能受到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处罚的,或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以及在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这种特殊情况下,若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便可予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