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用人单位在
劳动者正式结束
雇佣关系之时,应当立即给予其所应得的薪酬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明确要求,在
劳动关系合法解除或者
劳动合同完全终止之际,用人单位有义务一次性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其全部工资。
然而,对于实际支付薪酬的时间则可能因为地域差异存在不同之处。以广东省为例,该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于同一天立即结清并一次性支付所有劳动者的工资。而在深圳市,若支付周期未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则需要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清;但若是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则可按照事先约定的支付日期进行支付。
至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与劳动者完成所有
离职手续之后,必须在同一时间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关于实际支付薪酬的时间,还请参照当地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