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决策,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依法要求其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提交保证金者应将其放置于
执法机关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
审查批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