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文规定,被采取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限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故而,取保候审的期限得以延长的话,其最长也不能超过这12个月的法定上限。倘若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
刑事追责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应立即解除该项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